本文原載於 中國時報,2003.6.12,15A版
紅燈右轉輕罰免罰?行人生命安全在哪裡?
---檢討交通法規的第一優先考量應是維護生命安全
劉宏恩
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
交通部在短短的時間內、形同一面倒地決定減輕多項交通違規的罰鍰金額。但令人質疑的是:政府在檢討相關法令及措施時,究竟是以維護用路人生命安全做為優先 考量,還是毫無章法,幾乎一切以部份立委及民眾的抗議訴求為依歸?道路的使用人尚包括廣大行人和謹慎守法的其他駕駛,政府在決策時有沒有全面考量所有用路 人的安全、平衡各種不同利益?
就以「紅燈右轉將予輕罰、甚至免罰」此一決策為例。交通部及警政署都附和部份立委的意見認為:車輛「紅燈右轉」未必會與垂直方向的行進車輛相衝突,所以不 致對交通秩序產生重大影響,應該減輕處罰、甚至免罰。警政署更進一步表示:他們早在一年半前就建議交通部仿效美國,對於「紅燈右轉」不罰,言下頗有先見之 明的得意。但問題是:「紅燈右轉」所牽涉到的問題,不能僅基於「車輛本位」的觀點去思考,而是還牽涉到「行人」穿越馬路時的「生命安全」的問題,為什麼在 交通部及警政署的對外說明當中,從來沒有提到行人的安全和利益?
事實上,警政署官員對外指出「美國的紅燈右轉免罰」是一個極為誤導的觀點。因為美國法令及警方嚴格執行「行人優先通行」的規定,而且對於所謂的「紅燈右 轉」要求駕駛人一定必須先「完全停車」(不能只是減速),而且停車後必須確定沒有行人打算通過、亦無車輛動線上的衝突,然後才可以慢速右轉。以筆者在美國 生活多年的經驗,這樣的規定幾乎都被嚴格遵守及執行。但是在台灣,我們的行人有辦法享有這樣的安全嗎?
曾經出國旅遊的民眾大概都感覺得出來:台灣的「行人」跟其他先進國家相比,可能是最沒有尊嚴、也最沒有生命安全保障的一群。即使行人號誌燈已是綠燈、人也 走在斑馬線上,卻依然必須提心弔膽、四處倉皇張望,然後狼狽地快跑通過。在目前「紅燈右轉」較為重罰的規定下,情況便已是惡劣至此,未來如果紅燈右轉輕罰 或免罰,那麼行人在穿越路口時就必須同時小心:「左側是否有車輛紅燈右轉」、「右後側是否有車輛綠燈左轉」、「最右前側是否有對向車輛綠燈右轉」,請問交 通部及警政署是希望行人擁有什麼樣的特異功能或是矯健身手,躲避可能同時來自不同方向的車輛?
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明文規定:車輛行經斑馬線時必須減速、並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,否則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。但是多年 來,這個條文都形同具文,極少見到警方嚴格執行。政府在宣導相關規定時,向來也都僅表示「汽機車請『禮讓』行人通過」,竟然將法律上明確的強制規定、駕駛 人的法定義務,簡化成一種「禮貌」而已,明顯減弱其強制力、誤導駕駛人對於守法的正確觀念。更嚴重的是:由於多數車輛行經斑馬線時並不會真的暫停讓行人優 先通行,於是斑馬線不再具有真正保障行人的作用,也自然無法讓民眾感到信賴。在無論走不走斑馬線,都一樣還是要提心弔膽、四處張望的情況下,繞遠路走斑馬 線的行人彷彿變成了傻瓜,許多行人也就乾脆逕自穿越馬路。
部份縣市的警察不設法從根本上讓民眾能夠信賴斑馬線、加強取締未讓行人優先通行的違法車輛,反而選擇將矛頭針對最容易取締、道路上最弱勢的行人,嚴格執行 對於行人未走斑馬線的處罰。殊不知,在斑馬線的安全性和權威性沒有樹立之前,任何對行人的片面處罰不但無法解決問題,反而是使得弱勢的行人更弱勢,只是將 行人逼著走上同樣不怎麼安全、形同某種裝飾品的斑馬線。
其實,「行人」可能是道路上最大比例的用路人,因為畢竟,除了達官貴人進出都可直通官邸車庫、並有司機代勞之外,我們每個人下了車之後都會變成行人。交通 法規的最重要目的應是維護每個用路人的生命安全,而不應該是為了減輕部份用路人的荷包負擔。當交通部為了部份「車輛駕駛人」的「民怨」減輕許多違規的罰鍰 及取締時,是不是也應該聽到廣大「行人」的「民怨」,去加重處罰或嚴格執行車輛應讓行人優先通行的法律強制規定?還是說,這一切也要等到有「行人」採取 「激烈的抗議手法」,才會被交通部的官員注意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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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宏恩/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/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律科學博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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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7月7日 星期二
(轉載)紅燈右轉輕罰免罰?行人生命安全在哪裡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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